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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對象:
以符合中央銀行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訂定之「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所稱之大陸地區人民、 台灣地區人民、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為限。
   
2. 交易限額:
每人每次買賣人民幣現鈔金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
   
3. 依客戶身分查驗下列證明文件:
  (1)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2)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
(3)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護照、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4. 業務收費標準:
  (1)買入人民幣現鈔:持本單位人民幣賣匯水單者,每筆收取新臺幣100元手續費。
(2)賣出人民幣現鈔:免收手續費。
   
5. 其他注意事項
 
(1) 客戶親持身份證及印章以新台幣兌換人民幣時,依據當時人民幣現鈔賣匯匯率,向客戶收取等額新台幣,並填寫「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2) 客戶持人民幣現鈔結售成新台幣時,應先檢驗人民幣鈔券之真偽,並以本會摯發之「匯出匯款賣匯水單」為依據,確認本會售出之鈔券無誤後方可交易,且硬幣不回收;填寫「匯出匯款賣匯水單」時需留存客戶身份證影本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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