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

  • 申請資格:

    (一)年滿 15 歲以上者。以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以下稱退伍青農)參加農保,應為50歲以下。但曾以退伍青農身分加保後退保,並於退保後5年內申請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 90 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1. 自有農業用地:

    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1 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 0.05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 0.2 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 0.1 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 養蜂農民:

    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100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2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50箱以上。


    4. 實際耕作者:

    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新臺幣30,600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新臺幣5,100元以上者。但以退伍青農資格,並以自有農業用地或承租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保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
    ※2. 本人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3. 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七)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
  • 申請加保應備證件:(須本人親自辦理)

    1. 申請人身分證、本會存摺及存摺印章。
    2. 申請人及農地所有權人戶口名簿(須有詳細記事)。
    3. 申請人加保農地之10日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或農地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4. 檢附1年內載有申請人姓名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收據或或發票$30,600/每人)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收據或發票$5,100/每人)。
    5. 申請人加保農地之1個月內現場照片2張以上(照片上須有日期)。
    6. 申請人加保農地若為持分地或公同共有,需檢附分管圖及分管契約。
    7.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一、 生育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2、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早產者。

    (二)、給付標準:
           1、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3個月(61,200元)。
           2、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給付標準:

    (三)、請領手續: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據證件
    1. 申請人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申請人加保農地之10日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3.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4.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5. 申請人存摺簿及印章。

    (四)、注意事項:
           1、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或早產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夫妻同為農保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二、 身心障礙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1.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
    2.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15個障礙等級(第一等級408,000元〜第十五等級10,200元)。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日投保金額*給付日數」之半數發給。

    (三)、請領手續:請領身心障礙給付應備下列書據證件
    1. 申請人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申請人加保農地之10日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3.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
    4. 申請人存摺簿及印章。

    (四)、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身體遺存永久障害者,應自診斷身心障礙之日起5年內(但器官喪失、缺損或機能完全喪失,例如:眼睛失明、終身定期洗腎應自事實發生日起;胸腹部明定器官切除,例如脾臟切除,應自器官切除出院之日起)提出身心障礙給付之申請,超過上述5年期限,不得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2. 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之障礙部位及症狀,應以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當時之症狀開具。
    3. 農保被保險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時,請用專用表格「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每一勾填處及每一頁面相連處均應加蓋醫師章,始為有效;診斷醫師請視治療結果,依專業認定,詳實填載,切勿徇情並防範假冒。至於診斷書所載內容是否符合給付標準,由勞保局逕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
    4.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須追還溢領之給付外,並按其領取給付處以2倍罰鍰,涉及刑責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5. 身心障礙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於生前提出申請(以農會寄出申請書件之郵戳時間來認定),不得由遺屬或繼承人於被保險人死亡後代為提出申請。
    6. 被保險人依規定領取身心障礙給付或職業傷病身心障礙給付後,經保險人認定不能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醫療機構出具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當日24時終止。

    三、 喪葬津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或失蹤經法院裁定死亡宣告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306,000元)。

    (三).請領手續: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
            被保險人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被保險人之死亡證明書正本。
    1. 申請人非被保險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2.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3.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一規定,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勞保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申請人如為配偶或2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勞保局得請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 被保險人農保加保之10日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若與被保險人不同戶,須另附申請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證。
    申請人存摺簿及印章。

    (四).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