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年滿 15 歲以上者。以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以下稱退伍青農)參加農保,應為50歲以下。但曾以退伍青農身分加保後退保,並於退保後5年內申請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 90 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1. 自有農業用地:
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1 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 0.05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 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自有林地面積未達 0.2 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 0.1 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 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 養蜂農民:
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100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2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50箱以上。
4. 實際耕作者:
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新臺幣30,600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新臺幣5,100元以上者。但以退伍青農資格,並以自有農業用地或承租農業用地申請參加農保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
※2. 本人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3. 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七)農業用地應與其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組織區域座落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八)農民持以參加農保之農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劃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參加農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