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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請領資格
核付標準
注意事項
請領資格: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新台幣(下同)8,11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4,055元。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資格未中斷」。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農業部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50萬元。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500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1)農業用地。
(2)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農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3)農舍。
(4)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5)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6)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排富條款
年所得
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新台幣50萬元以上。
不動產
扣除「農業用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
農業用地若因作其他用途而被課徵地價稅者,須計入排富條件內。
申請人可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個人財產清單,查詢個人財產價值是否超過排富規定。
服務電話:05-3794102 #337
☑核付標準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113年1月起全額為8,110元,半額為4,055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每4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發放金額,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加保時間
領取金額
103年7月17日前(含當日)已加保,已申領者
可領取全額津貼
103年7月17日前(含當日)已加保且持續加保,103年7月18日後申領者
1.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
2.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
103年7月18日後加保及申領者
需加保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才可申領。
☑請領手續:
符合資格當月,攜帶以下證件至所屬農、漁會填具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本人身分證。
本人農會存摺簿。
本人印章。
☑注意事項:
一.所謂 「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是指:
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榮民就養給與、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或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二.所謂「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其範圍如下: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民國88年5月31日前已領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適用於102年8月18日後始申請本津貼之老年農民)。
三.領取本津貼之老年農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二人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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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5-37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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